一、改革取得的成效
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印發《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4]2號,以下簡稱《改革實施方案》),即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以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先照后證”、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改革實施以來,政策紅利釋放,民間創業熱情持續高漲,投資活力明顯增強,全市市場主體發展呈現出良好態勢。截止8月底,全市市場主體總數達162.34萬戶,注冊資本總額達20623.56億元。今年1—8月,新設各類企業5.94萬戶,注冊資本2428.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2.41%、153.45%,創同期新增數量歷史新高。
一是企業數量快速增長。1月28日改革實施以來至8月底,全市共新設立各類市場主體14.45萬戶,其中企業5.1萬戶,同比增長29.58%。新設企業中97.36%為民營企業。
二是注冊資本大幅增加。改革實施以來,全市新設企業注冊資本達2196.68億元,同比增長107.27%,投資活力明顯增強。其中,公司注冊資本最高達20億元。
三是市場主體結構不斷優化。注冊資本認繳制等改革措施對企業的推動作用最為明顯。改革實施前,企業在市場主體總量中的占比為26%;改革實施僅7個月,企業占比就上升至27.62%,市場主體結構優化趨勢明顯。
四是誠信意識顯著增強。通過及時跟進信用約束、強化監管執法等“嚴管”措施,企業對信用信息更加關注。今年以來,聯合征信系統查詢訪問量同比增長55.7%,企業信用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二、改革實施方案中的亮點
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推進中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改革推進不同步、行業監管配套措施跟進不及時、后續監管制度尚待健全、信用約束監管還需強化等。為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市委、市政府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納入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重點任務和25項重點改革專項。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并經市委四屆第87次常委會審定,市政府于8月7日印發《重慶市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4]42號,以下簡稱《深化改革方案》),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進入深化階段。
《深化改革方案》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推進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27類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行業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期限的限制。為切實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的行業,不得將實繳注冊資本作為準入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驗資報告。對確有注冊資本準入條件的,應區分大型、中小型、微型企業類型,制定不同的準入標準。通過降低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松綁,有效減輕企業資金壓力,讓企業資金的運用更加靈活。
(二)進一步精簡前置許可項目。今年8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以下簡稱“前改后”)。經比對,我市《改革實施方案》保留的前置許可項目中,僅有“煤礦開采、水路客運、獸藥生產經營”為國務院本次調整為后置的項目,我市原保留的前置許可項目在考量標準和掌握原則上符合國務院的改革部署。依據國務院第一批“前改后”目錄,《深化改革方案》對我市原保留的50項前置許可項目作進一步調整,只保留47項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將國務院調整的3項前置許可項目改為后置,與國務院改革部署保持同步。
(三)全面推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 “先照后證”制度改革試點以來,總體情況良好,經營者能夠按規定在辦理營業執照后,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辦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為切實推進企業注冊的便利化,減輕負擔,使改革惠及更多投資創業者,《深化改革方案》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同時為確保后續監管到位,不留真空,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健全完善“先照后證”信息抄告工作機制,加強對“先照后證”市場主體的后續監管,制定有關配套措施,優化審批流程,對市場主體的登記、許可信息進行抄告,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促進“先照后證”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四)推進與工商登記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也應根據改革要求,對原有管理規定進行調整和修改,同步推進與工商登記有關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此,《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及條件標準、辦理程序、辦結時限等細化并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即予審批,限時辦結有關手續;取消對行政審批項目的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審批的數量和固定審批時間,不得將工商年檢作為行政審批、證照審驗、資質認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條件;規范涉及行政審批的收費行為,不得在實施審批中搭車收費,不得設置門檻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評估、論證或咨詢,不得收取費用。
(五)推進注冊登記便利化。工商部門將開發建設網上登記系統,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管理;下放登記權限,將冠重慶市名的企業名稱核準權由市工商局下放至區縣工商局,將公司登記權下放至有條件的工商所,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創新登記服務方式,探索移動登記、代理登記等服務模式,為偏遠鄉鎮、街道、村組的申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記服務;簡化登記程序,對簡易登記備案事項實行“審核合一”制,由原審查、核準兩個環節,合并為“審核合一”一個環節,縮短辦結時限,提升登記效率;推行“多證聯辦、并聯審批”制度,由各區縣行政服務大廳牽頭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公章“多證聯辦、并聯審批”制度,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報、多證聯辦、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登記審批流程,一次性辦結企業設立的相關證照和手續。
(六)在“寬進”的同時強化依法“嚴管”。按照“誰主管、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深化改革方案》規定:工商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行為的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許可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行為的監管,對主管行業承擔起“一管到底”的監管職責。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續監管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本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的責任分工、監管內容等,并報送監察部門,由監察部門監督實施。建立市場主體抽查監管制度,對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進行隨機抽查。強化信用約束機制,實現部門間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聯合信用約束和聯動響應機制,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或禁止。實施連帶責任追究措施,對違法市場主體的關聯企業、關聯片區和上下游企業進行連帶追究,加大失信成本,促進守信經營。
三、需要向公眾說明的事項
(一)將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明確廢止企業年檢、個體驗照制度,建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制度。該項改革是變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負責為向社會負責的具體體現,是放松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直接干預,促進工商登記注冊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條例》及配套規章規定: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由于《條例》及配套規章出臺時間較晚,國家工商總局專門就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報時間及對象做出統一要求:
2013年年度報告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含內、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原有規定參加以前年度年檢驗照,但未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也應依法報送2013年年度報告并公示。特別要注意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需報送2013年年度報告。
2014年年度報告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對象為2014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含內、外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年度報告的報送方式主要有三類:
一是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眾信息網(www.cqgs.gov.cn)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
二是個體工商戶可選擇公示或不公示年度報告。如選擇公示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如選擇不公示年度報告,則向轄區工商所報送紙質《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表》,由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標注“已報送年度報告”。
三是為拓展年報渠道,工商部門正在開發手機年報系統(APP),屆時全市所有市場主體均可通過智能手機,使用該系統進行年報操作。
同時,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如發現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準確,應于每年6月30日前予以更正。更正前后的內容都將保留痕跡,一并公示。
目前,工商部門正在完善年報申報平臺、制定文書表格,做好年報準備工作。還充分運用媒體報道、網絡解讀、報刊登載、現場咨詢、上門宣講等方式,開展密集宣傳,拓展領域,營造聲勢。利用已掌握的市場主體聯絡員、法定代表人電話以及郵箱等信息,發送年報提醒,并在營業執照上打印溫馨提示,從而提升社會公眾對年報工作的認知水平,保障年報工作順利開展。
(二)企業須依法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條例》的核心內容是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各政府部門和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報告信息和即時信息,是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這些信息能夠充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后,也能滿足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信息的需求。
特別強調,企業在出資情況、股權變更、行政許可變化、知識產權出質、行政處罰等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工商部門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將出具《責令限期履行公示義務通知書》,限期規范。
另外,需說明的是如果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需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補報并公示。
(三)建立市場主體抽查監管制度
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后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一方面有利于監督市場主體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檢查的公開公平公正,避免檢查的隨意性,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抽查監管是指工商部門通過注冊號隨機搖號等方式,抽取不少于3%的市場主體,對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進行檢查,主要包括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不定向抽查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進行一次,定向抽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多次。鑒于《條例》及配套規章實施時間的原因,2014年將不單獨開展不定向抽查工作,待2014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再與2015年的不定向抽查工作合并進行。
工商部門在開展抽查監管過程中,除了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外,還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工作,對抽查對象提供資產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對。
此外,在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中,市場主體有積極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義務。如市場主體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會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強化信用約束手段
工商部門正在加快構建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體系,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通過建立信用約束機制,不斷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是基礎,而相關的信用監管制度是保障。目前,從三方面入手,來確保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制度的實施。
一是通過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一方面提醒市場主體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公眾提示風險。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對外公示有四類情況:1、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2、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即時信息的;3、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對外公示有三類情況:1、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2、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到的。
三是將個體工商戶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包含三類情況:1、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2、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場所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到的。
此外,《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對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移出、異議處置都做了具體規定。
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是更為嚴厲的一種信用約束方式,僅限于企業。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會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而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任職將受到影響,具體來說就是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考慮到我市聯合征信系統較為完善,在此基礎上,還要建設部門聯動響應信用約束措施,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嚴管格局。
四、公眾關注的其他熱點問題
(一)理性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零元注冊”、“無錢辦公司”是一種誤解
國務院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無論是媒體還是公眾,對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都存在一些片面甚至是錯誤的認識,認為注冊資本可以零元認繳、沒錢也可以辦公司。但事實上,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完全不花錢就辦公司,或者說認繳零元也可以辦公司,是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一種誤解和非理性預期。
同時,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股東和公司承擔責任的形式。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依然是公司全部資產,而不是注冊資本,從迷信資本信用轉向注重資產信用應當逐漸成為社會各界普遍接受的共識。
(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對股東自律和公司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認繳出資仍需按期繳付
《深化改革方案》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及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符合自身實力及公司經營需要。即股東(發起人)自主權的行使仍然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切合實際:如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規模、股東自身經濟實力相匹配;約定的出資方式應當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出資時間應當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經營實際,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同時,認繳并非不繳,股東仍需依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注冊資本,認繳出資為貨幣資金的應足額存于公司賬戶,非貨幣資金應交付公司或完成過戶手續,以保證公司注冊資本的充足、真實。股東未按照約定實際繳付出資,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后,工商部門將對公司申報的股東(發起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予以備案;股東(發起人)認繳出資的實際繳納情況,公司須在年度報告時自行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填報并向社會公示,工商部門將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對其繳納情況進行抽查監管,對未按期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將依法進行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五、相關政策的查詢途徑
1.通過登陸重慶市政府網(www.cq.gov.cn),在“市政府文件”查詢《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通過登陸重慶市工商局公眾信息網(www.cqgs12315. cn), 在首頁要聞中查詢《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印發《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4]2號,以下簡稱《改革實施方案》),即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以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先照后證”、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改革實施以來,政策紅利釋放,民間創業熱情持續高漲,投資活力明顯增強,全市市場主體發展呈現出良好態勢。截止8月底,全市市場主體總數達162.34萬戶,注冊資本總額達20623.56億元。今年1—8月,新設各類企業5.94萬戶,注冊資本2428.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2.41%、153.45%,創同期新增數量歷史新高。
一是企業數量快速增長。1月28日改革實施以來至8月底,全市共新設立各類市場主體14.45萬戶,其中企業5.1萬戶,同比增長29.58%。新設企業中97.36%為民營企業。
二是注冊資本大幅增加。改革實施以來,全市新設企業注冊資本達2196.68億元,同比增長107.27%,投資活力明顯增強。其中,公司注冊資本最高達20億元。
三是市場主體結構不斷優化。注冊資本認繳制等改革措施對企業的推動作用最為明顯。改革實施前,企業在市場主體總量中的占比為26%;改革實施僅7個月,企業占比就上升至27.62%,市場主體結構優化趨勢明顯。
四是誠信意識顯著增強。通過及時跟進信用約束、強化監管執法等“嚴管”措施,企業對信用信息更加關注。今年以來,聯合征信系統查詢訪問量同比增長55.7%,企業信用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二、改革實施方案中的亮點
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推進中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改革推進不同步、行業監管配套措施跟進不及時、后續監管制度尚待健全、信用約束監管還需強化等。為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市委、市政府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納入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重點任務和25項重點改革專項。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并經市委四屆第87次常委會審定,市政府于8月7日印發《重慶市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4]42號,以下簡稱《深化改革方案》),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進入深化階段。
《深化改革方案》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推進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27類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行業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期限的限制。為切實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的行業,不得將實繳注冊資本作為準入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驗資報告。對確有注冊資本準入條件的,應區分大型、中小型、微型企業類型,制定不同的準入標準。通過降低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松綁,有效減輕企業資金壓力,讓企業資金的運用更加靈活。
(二)進一步精簡前置許可項目。今年8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以下簡稱“前改后”)。經比對,我市《改革實施方案》保留的前置許可項目中,僅有“煤礦開采、水路客運、獸藥生產經營”為國務院本次調整為后置的項目,我市原保留的前置許可項目在考量標準和掌握原則上符合國務院的改革部署。依據國務院第一批“前改后”目錄,《深化改革方案》對我市原保留的50項前置許可項目作進一步調整,只保留47項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將國務院調整的3項前置許可項目改為后置,與國務院改革部署保持同步。
(三)全面推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 “先照后證”制度改革試點以來,總體情況良好,經營者能夠按規定在辦理營業執照后,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辦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為切實推進企業注冊的便利化,減輕負擔,使改革惠及更多投資創業者,《深化改革方案》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同時為確保后續監管到位,不留真空,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健全完善“先照后證”信息抄告工作機制,加強對“先照后證”市場主體的后續監管,制定有關配套措施,優化審批流程,對市場主體的登記、許可信息進行抄告,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促進“先照后證”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四)推進與工商登記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也應根據改革要求,對原有管理規定進行調整和修改,同步推進與工商登記有關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此,《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及條件標準、辦理程序、辦結時限等細化并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即予審批,限時辦結有關手續;取消對行政審批項目的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審批的數量和固定審批時間,不得將工商年檢作為行政審批、證照審驗、資質認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條件;規范涉及行政審批的收費行為,不得在實施審批中搭車收費,不得設置門檻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評估、論證或咨詢,不得收取費用。
(五)推進注冊登記便利化。工商部門將開發建設網上登記系統,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管理;下放登記權限,將冠重慶市名的企業名稱核準權由市工商局下放至區縣工商局,將公司登記權下放至有條件的工商所,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創新登記服務方式,探索移動登記、代理登記等服務模式,為偏遠鄉鎮、街道、村組的申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記服務;簡化登記程序,對簡易登記備案事項實行“審核合一”制,由原審查、核準兩個環節,合并為“審核合一”一個環節,縮短辦結時限,提升登記效率;推行“多證聯辦、并聯審批”制度,由各區縣行政服務大廳牽頭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公章“多證聯辦、并聯審批”制度,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報、多證聯辦、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登記審批流程,一次性辦結企業設立的相關證照和手續。
(六)在“寬進”的同時強化依法“嚴管”。按照“誰主管、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深化改革方案》規定:工商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行為的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許可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行為的監管,對主管行業承擔起“一管到底”的監管職責。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續監管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本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的責任分工、監管內容等,并報送監察部門,由監察部門監督實施。建立市場主體抽查監管制度,對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進行隨機抽查。強化信用約束機制,實現部門間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聯合信用約束和聯動響應機制,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或禁止。實施連帶責任追究措施,對違法市場主體的關聯企業、關聯片區和上下游企業進行連帶追究,加大失信成本,促進守信經營。
三、需要向公眾說明的事項
(一)將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明確廢止企業年檢、個體驗照制度,建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制度。該項改革是變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負責為向社會負責的具體體現,是放松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直接干預,促進工商登記注冊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條例》及配套規章規定: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由于《條例》及配套規章出臺時間較晚,國家工商總局專門就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報時間及對象做出統一要求:
2013年年度報告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含內、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原有規定參加以前年度年檢驗照,但未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也應依法報送2013年年度報告并公示。特別要注意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需報送2013年年度報告。
2014年年度報告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對象為2014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含內、外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年度報告的報送方式主要有三類:
一是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眾信息網(www.cqgs.gov.cn)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
二是個體工商戶可選擇公示或不公示年度報告。如選擇公示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如選擇不公示年度報告,則向轄區工商所報送紙質《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表》,由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標注“已報送年度報告”。
三是為拓展年報渠道,工商部門正在開發手機年報系統(APP),屆時全市所有市場主體均可通過智能手機,使用該系統進行年報操作。
同時,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如發現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準確,應于每年6月30日前予以更正。更正前后的內容都將保留痕跡,一并公示。
目前,工商部門正在完善年報申報平臺、制定文書表格,做好年報準備工作。還充分運用媒體報道、網絡解讀、報刊登載、現場咨詢、上門宣講等方式,開展密集宣傳,拓展領域,營造聲勢。利用已掌握的市場主體聯絡員、法定代表人電話以及郵箱等信息,發送年報提醒,并在營業執照上打印溫馨提示,從而提升社會公眾對年報工作的認知水平,保障年報工作順利開展。
(二)企業須依法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條例》的核心內容是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各政府部門和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報告信息和即時信息,是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這些信息能夠充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后,也能滿足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信息的需求。
特別強調,企業在出資情況、股權變更、行政許可變化、知識產權出質、行政處罰等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工商部門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將出具《責令限期履行公示義務通知書》,限期規范。
另外,需說明的是如果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需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補報并公示。
(三)建立市場主體抽查監管制度
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后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一方面有利于監督市場主體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檢查的公開公平公正,避免檢查的隨意性,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抽查監管是指工商部門通過注冊號隨機搖號等方式,抽取不少于3%的市場主體,對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進行檢查,主要包括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不定向抽查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進行一次,定向抽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多次。鑒于《條例》及配套規章實施時間的原因,2014年將不單獨開展不定向抽查工作,待2014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再與2015年的不定向抽查工作合并進行。
工商部門在開展抽查監管過程中,除了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外,還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工作,對抽查對象提供資產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對。
此外,在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中,市場主體有積極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義務。如市場主體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會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強化信用約束手段
工商部門正在加快構建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體系,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通過建立信用約束機制,不斷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是基礎,而相關的信用監管制度是保障。目前,從三方面入手,來確保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制度的實施。
一是通過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一方面提醒市場主體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公眾提示風險。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對外公示有四類情況:1、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2、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即時信息的;3、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對外公示有三類情況:1、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2、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到的。
三是將個體工商戶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包含三類情況:1、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2、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場所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到的。
此外,《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對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移出、異議處置都做了具體規定。
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是更為嚴厲的一種信用約束方式,僅限于企業。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會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而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任職將受到影響,具體來說就是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考慮到我市聯合征信系統較為完善,在此基礎上,還要建設部門聯動響應信用約束措施,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嚴管格局。
四、公眾關注的其他熱點問題
(一)理性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零元注冊”、“無錢辦公司”是一種誤解
國務院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無論是媒體還是公眾,對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都存在一些片面甚至是錯誤的認識,認為注冊資本可以零元認繳、沒錢也可以辦公司。但事實上,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完全不花錢就辦公司,或者說認繳零元也可以辦公司,是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一種誤解和非理性預期。
同時,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股東和公司承擔責任的形式。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依然是公司全部資產,而不是注冊資本,從迷信資本信用轉向注重資產信用應當逐漸成為社會各界普遍接受的共識。
(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對股東自律和公司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認繳出資仍需按期繳付
《深化改革方案》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及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符合自身實力及公司經營需要。即股東(發起人)自主權的行使仍然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切合實際:如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規模、股東自身經濟實力相匹配;約定的出資方式應當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出資時間應當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經營實際,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同時,認繳并非不繳,股東仍需依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注冊資本,認繳出資為貨幣資金的應足額存于公司賬戶,非貨幣資金應交付公司或完成過戶手續,以保證公司注冊資本的充足、真實。股東未按照約定實際繳付出資,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后,工商部門將對公司申報的股東(發起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予以備案;股東(發起人)認繳出資的實際繳納情況,公司須在年度報告時自行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填報并向社會公示,工商部門將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對其繳納情況進行抽查監管,對未按期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將依法進行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五、相關政策的查詢途徑
1.通過登陸重慶市政府網(www.cq.gov.cn),在“市政府文件”查詢《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通過登陸重慶市工商局公眾信息網(www.cqgs12315. cn), 在首頁要聞中查詢《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